時間:2021-04-25 10:09:42 作者:宇揚翻譯
在2002年8月1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干規(guī)定》中,第一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實行合議制審判第一審案件,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人民法院實行合議制審判第二審案件和其他應當組成合議庭審判的案件,由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人民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執(zhí)行職務期間,除不能擔任審判長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權利義務?!?br/>
用英語如何表達“人民陪審員”?
英美司法體系中長期存在陪審員制度(The Jury System),我們是否能沿用這個詞,將“人民陪審員”譯為“People’s Juror”?這是值得思考和研究的問題。
事實上,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與英美的陪審團制度還是有很大差別的。
首先,中國的人民陪審員實行任命制,有規(guī)定的任期,并不是一案一選;而英美陪審員由隨機選取的普通民眾組成,隨著案件的終結,陪審員的職責也就終結。其次,人民陪審員的人數(shù)有限,往往都是由1名人民陪審員和其他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而采用陪審制國家的陪審團一般為12人。再其次,在我國,由官方?jīng)Q定是否適用人民陪審員;而在英美陪審制中,當事人有選擇是否適用陪審制的權利。最重要的一點是,人民陪審員既負責案件的事實認定,也負責法律的適用;而英美陪審員僅負責認定哪方所說的事實屬實,只要認定了某個事實,就必須套用法官向其告知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從而做出有罪或無罪的裁決。
法學界將民眾參與司法的類型劃分為“陪審制”(Jury)和“參審制”(Assessor),中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更多地類似于大陸法系國家的“Assessor”制度。如果將人民陪審員制度譯為“People’s Assessor System”,能夠使英文讀者對中國法律制度有更準確的認識,從而避免產(chǎn)生誤解?,F(xiàn)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英譯時已做了如此處理,例如第十三條:“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依照本法實行人民陪審員陪審的制度”,譯文為:“In trying cases, the People’s Courts shall apply the system of people’s assessors taking part in trials in accordance with this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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